财务处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自主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27 浏览次数:

全体教职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具体内容见附件。

有关年所得12万元自主申报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