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4-04-23 浏览次数: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见下表),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际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

职级、等级标准、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轮)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票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票报销

厅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正厅级、副厅级,教授、研究员等正高职称的教职工按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其余人员: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若在特定的时间内,乘坐飞机比其他交通工具既便捷又经济,事前需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也可以选择乘坐飞机交通工具出行。

第六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个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住宿费由举办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到达的最后目的地标准补助。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应交纳伙食补助费,未缴纳费用的,学院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分地区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5天(含往返时间)。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会议或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学院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学院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当天往返且无单位派车的,可以报销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费用。其他情况下,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执行审批制度,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见附表《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报销时应提供《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并如实填写用餐与交通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权限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打卡发放。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处室(院部)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或培训文件、会议费或培训费发票、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及刷卡信息等凭证。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不得使用外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出差,不予报销自行安排车辆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赴合肥新桥机场接送来肥考察或出差人员,不视为出差。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到远郊县参加会议、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政府机关组织的会议、培训不受此限制)。到远郊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按照规定标准凭票据实报销。

合肥市远郊县指:肥东县、肥西县、巢湖市、庐江县。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受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单位)邀请担任专家、裁判等活动,按邀请文件规定报销差旅费。受其他单位邀请赴外地担任专家、裁判等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教研科研等项目人员报销差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照《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销时需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差旅费标准均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院字〔2016112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院字〔201798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科研业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1710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3

河北省

800

450

350

 

 

 

 

 

100

4

山西省

800

480

35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50

 

 

 

 

 

100

6

辽宁省

800

480

350

 

 

 

 

 

10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0.2

100

8

吉林省

800

450

350

 

 

 

 

 

100

9

黑龙江省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0.2

10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0

11

江苏省

900

490

380

 

 

 

 

 

100

12

浙江省

900

500

400

 

 

 

 

 

1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14

安徽省

800

460

350

 

 

 

 

 

100

15

福建省

900

480

380

 

 

 

 

 

10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17

江西省

800

470

350

 

 

 

 

 

100

18

山东省

800

480

380

 

 

 

 

 

10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0.2

100

20

河南省

900

480

380

 

 

 

 

 

100

21

湖北省

800

480

350

 

 

 

 

 

100

22

湖南省

800

450

350

 

 

 

 

 

100

23

广东省

900

550

450

 

 

 

 

 

10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25

广 西

800

470

350

 

 

 

 

 

100

26

海南省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0.3

10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28

四川省

900

470

370

 

 

 

 

 

100

29

贵州省

800

470

370

 

 

 

 

 

100

30

云南省

900

480

380

 

 

 

 

 

100

31

西 藏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0.5

120

32

陕西省

800

460

350

 

 

 

 

 

100

33

甘肃省

800

470

350

 

 

 

 

 

100

34

青海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0.5

120

35

宁 夏

800

470

350

 

 

 

 

 

100

36

新 疆

800

480

350

 

 

 

 

 

120

备注:依据上级文件实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