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商职业学院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保持同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全面提升学校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及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网上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或校内有关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向学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或校内有关单位处理的事项,称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接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学校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师生员工呼声,千方百计为其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行政组织落实,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协调推动,各院部处室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七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决策部署;每半年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八条 校行政按照上级以及校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九条 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校领导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应积极参与接访、下访工作,落实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和领衔包案制度。
第十条 校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 设在学校办公室,在校党政领导下,负责学校信访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指导、督促、检查学校各院部处室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接受信访咨询;
(五)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的建议;
(七)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院部处室的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信访制度,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
(二)及时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定期摸排、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加强源头治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向学校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及时向学校报送重大、紧急或突发信访事项和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发生、扩大;
(五)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邮件、党委书记信箱和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到学校信访办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多人同时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确定有权处理机构;
(二)属于学校所属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经分管校领导批示,转送或者交办所属单位办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5.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对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可以当场答复并出具告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不清的除外。
同一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第十七条 各院部处室收到涉及学校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交信访办;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和信访办。涉信访部门应全程参与,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信访办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要求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十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条 各院部处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规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对信访事项落实首接首办制度,实行清单化管理,闭环跟踪落实,依法按政策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院部处室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部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信访办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处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信访办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有权处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依规对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书面答复意见应当写明具体请求、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依据和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期限。对疑难、复杂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舆情审查,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处室应当坚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对涉及到教职工和学生思想问题的事项,通过基层党组织会议、思政课、主题班会等形式加强对师生的教育引导;对涉及干部作风问题的事项,通过组织教育、处理等形式改进干部作风,并将作风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涉及不符合现代管理理念、方法陈旧的事项,通过信息化、精细化管理等方式对职责重新明确、流程再造;对涉及内部治理的事项,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不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提升法治化水平。
各院部处室对已经办结信访事项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校上一级单位复查。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按照工作职责,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更加方便快捷的受理、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师生日常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教育部门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适用简易办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告知信访人。
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场出具处理意见。
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一般情形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或答复信访人。告知或答复情况应当有明确记录。
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按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大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结合实际,探索构建“智慧党建”工作体系,持续在“信访+信息化”“信访+综合治理”“信访+制度建设”“信访+心理服务”等上下功夫,创新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机制,提升信访工作效能。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信访工作开展、信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三条 信访办负责学校信访事项督办。对受理单位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且未作情况说明的,信访办应及时催促其办理,并如实记录督办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和纪检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将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二级党组织书记、领导干部述职评议考核,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分管校领导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学校将信访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相关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处理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六)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八)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商职业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