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办理、使用、结算和清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明确相关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往来款项。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经济活动过程中处于待结算、暂时形成学校债权、债务的资金。主要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做好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工作,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各往来款项经办人是借用、偿还、核销相关借款的直接责任人,对往来款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往来款项的日常管理,准确记录每笔往来款项的收支情况,明确其性质来源与去向,按照会计准则分类核算,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梳理清查,及时发现长期挂账等异常情况。对于应收款项,适时提醒经办人督促相关人员或单位尽快回款;对于应付款项,按约定安排支付,避免逾期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分为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一)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应该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包括应收取但尚未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横向课题经费、校内场地及设备出租收入等。
(二)预付账款是指预先支付给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的款项,包括基建、修缮等工程合同预付款;设备、教材等大宗采购预付款;委托检测、培训、软件服务等预付款;租金、会议费等临时性预付款。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临时性、非业务性的暂付款项,包括垫付水电费、社保代扣个人部分、资产损坏或丢失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应收款项要有相应的经费来源;预付款项要有相应的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支付。
(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三)及时结算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一借一清,禁止长期挂账占用学校资金。原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四)公务卡优先原则:差旅费、日常运行经费或小额经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五)对象控制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经办人应为学校教职工。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办理应按照《安徽工商职业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履行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以及个人应积极清理往来款项,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冲账核销及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一)预付款项应当在付款后1个月内办理冲账核销手续。工程及大型设备采购等预付款项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办理冲账核销手续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不得跨年。
(二)教职工调出、退休、离职前,必须按规定结清本人所有借款。有未核销款项的,不得办理离校或离职手续。在调出、退休、离职前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核销借款的,须办理经办人变更手续,由经办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借款责任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责任人变更手续。
(三)超过30个工作日未办理预付款项冲账核销手续的,又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将暂停办理经办人的报销业务;超过90个工作日的,暂停办理经办人所在部门相关项目报销业务。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应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进行确认和核销。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须由经办人详细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同意,提出核销申请,经学校同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核销。
第十条 因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学校积极追索。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分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款项。
(二)预收账款是指学校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是指偿还期在1年内(含1年),暂时收取的不能确认为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订金、保证金等;学校账面暂未明确权属人、未被认领的款项。
第十三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及时确认原则:收到来款后,经办人应及时确认款项来源和用途,办理入账手续。
(二)及时清理原则:财务处负责应付及预收账款日常管理、定期清理工作,每年末对应付及预收款项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保证金、质保金、押金等退款,须凭原始票据或收款凭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退款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对应付及预收款项进行核查有确属无法偿付、债权人豁免的,或超过五年以上无人认领的款项,由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同意后,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十六条 对第十四条确认为学校收入的款项,以后年度如明确款项用途及权属人,需办理资金支付结算手续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经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及财务处审核,报请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