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9-07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学籍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参军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等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两年,确因特殊原因部队延长服役期的,可凭部队相关证明办理延长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因其他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中的(一)、(二)由学校招生部门核实;复查内容(三)、(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复核;复查内容(四)由校医院组织身体健康检查、心理健康教育部门进行心理普测。

第五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有完善的“奖、助、贷、勤、补、减、缓、免”学生资助体系,鼓励学生通过勤奋、勤劳获得相应资助,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教务部门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1、常用的考核形式有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答辩、实际操作等。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2、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各班级每学期考试科目一般为四门(不含体育课,可包含考教分离科目1门),其余为考查课。考试由教务处组织,考查由各学院安排。

3、学生考试课成绩要求采用百分制方法计算,其学期成绩的评判,以平时占30%,期末占70%的比例计分。

4、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附校医院审核意见,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请假证明无效。经批准期中考试缺考者,或期中未安排考试者,其学期总评成绩按平时占30%,期末占70%比例计分;期末缺考者需在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补考。补考一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需缓考者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5、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各科班级考试平均成绩必须在60-85分之内。凡不符合以上规定者,不能作为评定奖学金的依据。

6、分学期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的成绩评定:在该课程完全结束后综合评定学生成绩。具体办法如下:每学期期末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实际操作等考核形式进行考核,课程结束时根据各学期考核结果与学生平时表现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具有递进关系的课程,后修课程的成绩在学生毕业前可覆盖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先修课程的成绩。具体课程由系部确定。

7、考查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经常性考核的方法。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教师应在平时教学中通过日常观察、课堂提问、作业、实验、实际操作和平时测验采集学生的学习成绩,并根据平时采集的三次以上的成绩,评定学生的考查成绩;考查课程提倡考核方式多样化,根据教学内容选择考核方式;珠算、书法及演讲课等可以依据平时练习和级别鉴定评定考查成绩。

8、考查课的平时测验,应列入学期授课计划,每学期不得超过两次。考试课可不进行这种测验。

9、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上课出勤情况、课堂提问及作业情况等综合评定。

10考查课成绩凡是能量化的一律实行百分制评分,少数不便于量化的课程,如书法绘画等,可采取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级制评分。

11、各种实习均应进行综合考核,由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各系部制定的本专业《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办法》的规定、根据学生在实习中的综合表现和实习报告评定成绩。

12、各专业所开设的实训课程成绩按理论考核30%、操作考核70%评定成绩,也可不进行理论考核。操作考核必须按各系部制定的《操作课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

13、院外考试成绩折算成学校开设的相同科目的成绩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计算机一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按原值载入学校期末成绩。学生参加全省或全国技术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可替代校内总评不合格的相同课程的成绩。优秀按90分计,合格按80分计,不合格按实际成绩计。

14、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且不及格科目数量未达留级规定者,其不及格课程在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后不及格科目数量达留级规定者,给予留级。学生补考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在成绩登记时均记为补考及格。

15、凡考试、考查科目经学期初补考仍不合格者,毕业考试不合格者,有关专业技术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未能拿到学校规定应拿的证书者,或经教务处、学生处同意提前就业缺考者,均须在最后一学期在规定日期到教务处补考。

16、凡6月份补考未通过者,允许参加教务处安排的再次补考;仍未通过者,不再安排补考,只能发放结业证书。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表现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程的开设与考核,由教务处和公共课教学部负责。体育成绩的综合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评定依据:课堂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制健康等。残疾学生可开设体育保健课,根据考核成绩进行评价。教务处与公共课教学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体育课教学、考试、考查,由公共课教学部负责评定成绩。

第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根据学校辅修二专业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奖励学分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学分折算,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要求,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凡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业成绩备注栏标注“补考合格”、“重修合格”等字样。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同样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原在我校已获得学分,经教务部门认定予以承认;在其他同类学校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生就读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评审、教务部门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及以上(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门数)者,跟班试读。试读学生如在该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全部及格时,其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不及格门数少于四门者,可以升级,其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积有七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以上的课程,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修(不含体育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不超过学业年限时只允许留级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学籍处理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

(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平时作学籍处理课程门数,但应当参加补考。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所填报志愿的专业学习,确因服从志愿调剂录取在未填报的专业或学生学习填报志愿专业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审批;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新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停招、取消的,可复学转入相近专业就读。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通过学校分类考试招生方式录取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安徽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需经转出、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条件、程序、时间按照《安徽工商职业学院转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学校招收“3+2”分段培养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四年)。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但一般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一次申请连续休学两年。休学起止时间须在休学审批表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后,经校医院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凡因创新创业需休学的学生,可凭创新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休学手续,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其休学复学期限、次数不做限定。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通过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与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对接关系。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须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查,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持有关证件(病休学生应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视做送达。同时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颁发安徽工商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离校,在达到基本修业年限后办理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申请颁发安徽工商职业学院专科(高职)结业证书,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变更录取信息,确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安徽工商职业学院二专业辅修证明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是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