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关于强化学生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3-03-15 00:00  

关于印发《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关于强化学生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院部、处室: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关于强化学生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2022年3月17日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关于强化学生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暂行规定

为落实学校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上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当前规定,做好如下工作:

1.坚持“非必要不外出、外出须请假”的原则。

学生确因特殊且必要原因需外出校园的,自本规定之日起,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持健康码、行程码和特殊且必要原因需外出校园的证明材料,提交辅导员审核,并经所属二级学院党总支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学生出校时须主动出示二级学院党总支签章审批的纸质请假条提交校门卫留存备案,方可离校外出;返校时主动配合做好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无异常后方可入校,入校后须及时销假。

2.严格执行“非必要不出省”,特殊情况需出省时,须按防疫要求进行报备审批,严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建议近期不出合肥市。

3.密切关注实习学生的行程轨迹,要求实习学生严格遵守所在地疫情防控管理政策,疫情期间原则上不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返校的,须提前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返校,并落实相关防疫要求。

4.要求全体学生密切关注自己的健康码、行程码,如变黄码或红码,须及时主动上报。上报程序:辅导员-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并报学院防控办。

5.要求全体学生做好自身健康监测,出现体温异常、咳嗽、流涕等情况,须及时主动上报。

二、疫情防控期间,出现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1.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健康码、行程码、体温监测等个人信息的;

2.其他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警告处分:

1.漏报、迟报健康码、行程码等异常个人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疫情防控制度,拒不服从学校防控(安保)人员管理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的;

2.出现体温异常、咳嗽、流涕等疑似症状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记过处分:

1.采用翻墙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私自出校的;

2.谎报、瞒报、篡改或转借健康码、行程码、体温监测等个人信息的(注:转借双方同等处分);

3.实习学生不遵守当地防疫要求,或未经审批私自返校的;

4.未经批准擅自出省或擅自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的;

5.除官方疫情防控相关信息资料外,随意传播(编造)谣言、转发不实信息的;

(五)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导致个人健康码、行程码异常,除须按防控要求采取居家健康检测、隔离观察等措施外,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疫情传播事实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疫情防控16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

附件:

疫情防控16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同学们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整理以下16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汇总资料,请各二级学院、各班级组织专题学习。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2.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3.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4.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6.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