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5-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规范处置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学校各二级学院、处室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  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  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  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一)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包括有房屋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二)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四)      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校、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建立“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运行机制,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构建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实施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强化资产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学校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各二级院部处室主要负责人是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教职工对自己所持有、使用资产负责。

实行分级管理,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按各自权限职责分级实施。

第七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对象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使用和保全等具体管理,责任分解到岗位和个人。各资产使用部门须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所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验收入库等日常管理,负责账卡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申报工作,根据权限和审批结果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绩效考核,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动学校存量资产的高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制度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培训,建立资产使用部门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队伍。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事项的报告,包括向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等事项。

第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牵头会同资产使用部门审核资产存量,经评估(审)确定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将审核汇总后的购置资产品目、参数、数量、经费来源等报资产设备管理处。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调剂、调拨,确保资产物尽其用,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使用状态的日常检查,指导资产使用部门高效节约使用资产,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

(五)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查,对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处置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资产设备管理处。

具体分类归口管理如下:

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负责全校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总分类及明细分类核算与管理;协同和配合资产设备管理处做好月报、年报等统计上报工作。

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办公用房等实物资产的配置管理工作以及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信息化建设与发展处:负责信息化网络设备及软件管理;学校公用智慧教室的教学设备仪器、教学监控的调配及管理。负责学校已过质保期的电子设备维修、设备功能的鉴定。  

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实训设备使用与管理的鉴督工作。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及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

宣传统战部:负责摄影摄像、文艺设备等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等纸质图书及电子资源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空调、家具、课桌椅、医疗设备、植物等资产的日常维护与管理;负责土地、工程、房屋的管理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土地证、房产证。

安全管理处:负责消防设备、公共区域的监控设备等资产管理。

第十条 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部门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从事本部门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任务包括:熟悉掌握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的申购、领用、登记、入库、条码打印粘贴、维护、调拨、转让、报废、报损进行申报(复核),并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资产报告,确保本单位资产账实相符。

(三)负责本部门配置资产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包括:配置资产的初步论证、申报、合同签订、资产验收等。通过新购、接受捐赠、合作办学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原则上在资产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资产入库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存量资产的规范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申报、内部调拨、资产交接等工作,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本部门处置资产的鉴定、初步论证和申报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定期盘点、清查,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上报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七)负责按权限完成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主要方式有: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学校通过调剂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办理。

(二)租用是指以支付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学校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的原则,遵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三)购置是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学校应规范资产购置行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招标采购规定以及《安徽工商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依法执行采购。

(四)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委托开发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学校通过建设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学校通过接受捐赠得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政府公务仓等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择优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事业发展和教学科研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资产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存量资产数量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配置同类资产,不得在资产闲置、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同时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由学校根据特殊事项的需求,利用现有资产或调剂、租用,无法满足的,提出配置资产计划,履行学校购置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购置、建设、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办理,强化资产配置论证,确保资产配置科学高效。

学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资产存量情况及资产配置标准等,按要求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经集体决策后按程序向省教育厅报批。预算项目中包含资产配置事项的,应当细化到具体资产品目等。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原则上同类资产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新购置资产应优先考虑国产设备,确需采购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办理进口设备论证、申报审批和备案等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对配置的资产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卡、物相符。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规范财务处理;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接受捐赠形成的,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作价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资产验收的管理。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须邀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参与验收。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

学校资产验收包括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验收。

(一)项目总价5万元以下(不包括五万)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由资产建设部门自行组织。验收程序包括:供应商自验、资产建设部门初步验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并将项目验收资料交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项目总价5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按照三级验收方式,程序包括:供应商自验、资产建设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步验收、学校最终验收。

  供应商自验,填写自验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资产建设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步验收,制定工作方案(包括验收项目名称、验收参与人员及时间等),组织3人及以上专家验收组,对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进行初步验收,对资产外观、数量、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填写资产初步验收报告,并通过OA提交《安徽工商职业学院资产最终验收申请》。

学校最终验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委托招标代理第三方机构抽取相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照招投标文件需求及合同约定等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安徽工商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并备案。

(三)工程类项目的验收程序由学校后勤管理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障学校履行职能、事业发展和教学科研需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遵循“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安全完整、注重绩效”的原则,强化管理,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及时缴入公务仓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要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加强日常维护保养,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非正常损失;资产管理人应加强管理监督,避免闲置浪费。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一)由岗位调整形成的资产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变更应及时进行相应变动;

(二)退休、离职人员需将个人使用资产退回库存,重新调剂、分配使用,不能私自调转。用于教学或办公共用资产可继续在内部轮转使用,明确使用人及时进行信息变动。

(三)二级部门之间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鼓励资源共享和资产调配,避免资源浪费和资产重复购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但调剂同时要及时进行资产信息的动态变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出租、出借的,经学校集体研究决策后,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出租资产,由二级单位申请,经学校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资产设备管理处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因工作需要出借的,经学校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时,应对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及可行性论证,提交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申请、填写《安徽工商职业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学校集体决策的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报批手续、委托产权交易、备案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财政厅指定的合同模板签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并及时将合同等有关资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可行性论证及学校集体决策,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放在往来款科目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以及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学校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三)转让是指学校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法人组织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

(五)报废是指学校对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六)损失核销是指学校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按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权限进行申报,严格履行审批或审查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一)申报材料包括:

1.资产处置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处置资产的事由、处置资产详情;《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技术鉴定或论证报告、各使用单位内部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2.根据处置方式需要提供的材料:

1)无偿划转,由划出方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需提供划出和划入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2)对外捐赠,由捐赠方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需提供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3)转让,需提供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4)置换,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依据。需提供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双方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置换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报告等;

5)报废,设备家具报废的需提供中介机构、有关部门或专家出具的鉴定(处理)意见;

车辆报废的,需提供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相关材料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房屋构筑物拆除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相关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意向性协议等;

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或专家的鉴定(处理)意见,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

6)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盘亏、毁损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学校内部核批文件;因被盗损失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说明;因不可抗力量(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损毁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局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1.资产使用人通过OA提交《安徽工商职业学院资产处置内部申请》流程,对拟处置资产进行申报,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初审,使用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或论证并出具相关意见,提交使用部门内部决策会议纪要及相关申报材料,使用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2.资产归口部门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3.资产设备管理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论证,并按照规定权限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国有资产未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联系维修,原则上不得报废处置,经专业机构评估或技术鉴定确属无维修价值的,经批准履行报废处置手续。固定资产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经批准的拟报废资产仍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则优”的原则。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当通过相应公共资源教育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按照电器电子产品处置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处置过程安全、环保。

报废车辆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拆解机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学校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学校内部履行报告程序后,可紧急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按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备案。

第六章 资产收入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入,是指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收入等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及时收取资产收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四十一条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评价体系、评价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可依据资产(财务)报告、资产清查盘点情况、资产使用状况,以及巡视、审计、督查等反馈情况,运用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日常管理实施综合性的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纳入二级单位的年度考核,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与评优和奖惩相结合,资产使用情况作为所属单位下一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章 基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资产台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填写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特性信息等。

资产使用状态、使用人、存放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实时动态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靠。

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资产信息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要求领用人、资产管理员、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信息技术对学校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维护与更新,做到与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一致,确保资产数据全面准确。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五十条 除国家及省另有规定外,学校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并在清查报告中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状况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核实,是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省属高校资产清查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审核批复。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学校清查核实工作的内容、程序、结果认定、报告及账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按照国家及省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要严格落实资产管理监督工作要求,加强内部监督,单位纪检部门、审计部门等可参与资产清查事项的监督。

                        第十章 资产报告和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分为年报和月报、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做好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信息统计和报告工作,并对报送的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落实巡视、审计和财会监督等有关要求,加强单位内部监督与主管部门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具体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要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及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学校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货币性资产管理,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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