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学校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学校的各类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各类采购工作应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公平竞争规定,推动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学校政府采购应当优选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未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其交易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当年采购计划。确因事业发展需要,急需增加的采购项目,应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并落实经费。
第六条 学校各类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七条 采购活动中,学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学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本条款中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与采购有关相关人员及评审专家等。
第八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学校遇突发应急事项、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涉及国家保密事项等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采分离、分级采购”的管理体系,建立“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工作机制,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设备管理处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学校采购工作;
2.研究学校采购工作内控管理体系及相关政策;
3.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研究学校采购活动中重大质疑投诉问题;
5.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采购需求调研、采购预(概)算、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申报等前期工作;
2.拟定采购建设方案、需求参数、评分标准,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3.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配合采购部门完成采购工作;
4.配合采购部门做好采购项目论证和验收工作;
5.负责采购形成资产的入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建设工程、装修工程项目立项后,使用部门书面提出设计和使用需求,由后勤管理处牵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含有建设工程、装修工程的项目,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由项目单位提交资产设备管理处论证、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3.软件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参数,提交信息化建设与发展处、资产设备管理处论证、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涉及到消防安全的项目,经安全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单位提交资产设备管理处论证、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5.办公设备采购,经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单位提交资产设备管理处论证、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6.实验实训项目,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单位提交资产设备管理处论证、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7.其他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提交资产设备管理处论证、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省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订校内采购管理制度;
2.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组织采购需求复审工作;
3.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4.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或委托代理工作;
5.监督指导校内自行采购活动;
6.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
7.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采购预算编制与调剂、项目资金管理、采购资金支付及预算执行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纪律监督。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编制与调整
第十六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
资产设备管理处结合学校年度资金预算批复,汇总各项目单位的采购计划,行文发布当年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的调整、取消
1.为了保证采购计划的科学性,资产设备管理处根据财务部门通知要求,适时对本年度采购计划进行修订或调整。
2.经批准的采购项目因故需调整或取消,项目单位应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提交资产设备管理处执行。
第四章 采购标准与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采购标准
1.政府采购标准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的金额标准和政府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2.学校统一采购标准是指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预算达到5万元(含)。
第十九条 组织形式
学校采购形式分为“政府采购”、 “委托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其中“政府采购”、 “委托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实施,“单位自行采购”由学校项目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凡符合《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标准和分散采购标准依据安徽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形式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等方式;政府分散采购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采购,包括采购意向公开、计划申报、采购文件编制、论证、信息发布与公告、合同备案等。
项目单位编制完成采购需求方案后,通过学校OA系统提交《安徽工商职业学院采购审批表》进行审批,提交审批的书面材料:包括采购需求、征集的方案、市场调研报告、专家咨询或初步论证的书面意见、集体研究决定(或者部门会议纪要)、立项报告(一个财政年度内新增项目)等。
资产设备管理处积极做好与项目单位沟通,重大或重要项目需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书面反馈专家论证意见,公开征集方案类项目在学校网站进行标前需求公示,招标文件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资产设备管理处将修订后的采购需求提交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章 学校统一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统一采购范围
不属于第五章规定的政府采购范畴,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招标与采购项目,以及学校其他未涉及资金投入的招标项目,如委托运营类、BOT类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采购形式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校内招标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商城(电子卖场)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购程序
项目单位编制完成采购需求方案后,通过学校OA系统提交《安徽工商职业学院采购审批表》进行审批,提交审批的书面材料原则上应包括采购需求、征集的方案、市场调研报告、专家咨询或初步论证的意见、集体研究决定(或部门会议纪要)、立项报告(一个财政年度内新增项目)等。
资产设备管理处积极做好与项目单位沟通,重大或重要项目需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书面反馈专家论证意见,公开征集方案类项目在学校网站进行标前需求公示、招标文件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资产设备管理处提交采购代理机构或校内公开招标采购。
第七章 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范围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自主完成5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服务和零星工程的项目采购。
执行归口管理的采购项目须提交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统一采购。如:
通用办公设备、通用办公家具由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通用办公设备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A3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碎纸机、空调机等;通用办公家具指办公桌椅、沙发、桌前椅、书柜、文件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会议椅等。
零星工程类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须由学校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或学校零星工程招标入围公司实施。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方法与方式
1.单位自行采购
预算在1万元以下(不含)的小额货物或服务类采购由学校各单位自行直接采购。可以在学校认可的线上网络采购平台,包括徽采商城、皖采商城、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当当网、亚马逊中国、苏宁易购、国美在线、百大易商城等采购,也可以在线下正规注册的公司等供应商处采购,并符合学校财务报销相关规定,采购资料由采购单位保存备查。
2.批准后单位自行采购
(1)采购程序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零星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单位通过学校OA系统提交《安徽工商职业学院自行采购审批表》进行审批;经批准为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项目单位按学校的要求发布询价公告,采购资料由采购单位保存备查。
(2)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可采用询比、议价、定点等方式实施。询比是指采购人按同样标准的采购需求向三家及以上单位开展询价,以最低价中标的形式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议价是指采购人基于专利或特定条件下与单一供应商进行洽谈的采购方式。定点是指采购人通过财政部门或学校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处进行的采购方式。
第八章 采购合同的审批与订立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依据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谈判成交结果的实质内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致。
政府采购项目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及时交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因项目单位、验收单位的工作不力等原因而导致的合同延期,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与采购合同应根据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合同审批手续,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采购合同履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预算资金可以保障,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合同需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项目实施与履约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控制项目实施的质量、工期、服务等,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实施过程的每一环节均应有记录和相应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内容变更的,应由项目单位按该项目原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或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资产验收程序,包括供应商自验、项目单位初步验收和学校最终验收三部分,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工程项目、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特种设备,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第三十四条 按照招标采购内部控制 要求,验收人员 与采购人员应当分开。验收人员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验 收程序开展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报告应当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等事项。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资产验收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应包括供应商自验、项目单位最终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结算、审计、付款与资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组织项目结算;如果需要审计,按审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各项目资料,保证资料的齐全、完整、规范,并按不同性质、不同项目做好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资料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包括采购计划审批材料,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章 监督、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1.采购活动应做到公开、客观、公正,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2.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3.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规避;
4.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5.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6.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若违反以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所有采购活动应主动接受学校纪委、审计监督。对采购过程中违纪、违法情形,一经查实,依法追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商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