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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院字〔2020〕6号)

发布日期:2023-10-27    作者:bwc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组长,组织成员包括:校党委委员、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行政处室负责人,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学校消防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执行其职责,负责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日常监管、维护。

第七条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组织实施全校灭火器材的检验、检测和维修更换;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和施工作业;

(六)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督促各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

(九)受理驻校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查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学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学校;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和保护,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书记、院长)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二级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和管理防范工作,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水、电、气的管理,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对易燃易爆、危化品等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登记。

驻校服务单位(如餐饮、物业、安保、商业经营、施工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楼宇管理员同时是消防疏散员,当发生火情时负责通知和疏散楼内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二级学院)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 有实验实训场所的单位,要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按照消防要求,制度上墙,消防设施齐全,开展消防巡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消除消防隐患,落实各项消防要求。

(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微型消防(分)站或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演练;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做到专人监管;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消防设施务必按照消防法律要求,符合消防标准,定期进行养护,确保有效使用。

(九)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相关部门和保卫处审批和备案;

(十)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单位(后勤服务中心),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配合保卫处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日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加强宿舍用电和明火使用的查处,杜绝私拉乱接和使用超负荷电器;

(五)加强学生电瓶车充电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杜绝在宿舍楼对电瓶车充电等危险行为。

各单位(二级学院)和物业、安保服务企业应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管理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管理服务部门(后勤服务中心)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

针对校内电动车、电瓶车日益普及现象,提供服务,加强充电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聘用的物业、安保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安保服务企业对学校消防有管理和检查权利,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对擅自破坏和使用消防设施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单位和学校保卫处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要及时维修各类消防设施,不得擅自使用和破坏消防设施,不得擅自使用违规电器和私拉乱接,不得擅自使用明火,对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应该及时制止并报后勤服务中心和保卫处。

引入第三方服务企业的校内单位是该项目的安全责任单位,必须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对服务提供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教学楼、校园网络中心、实验实训场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体育场(馆)、会堂、校医院、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实习宾馆、实习超市、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储存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等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十六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活动临时搭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大型活动须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校园内严谨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消防值班室可与门卫值班室、监控室合用,应确保有人24小时值班,会操作消防系统。

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消防水系统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加强检查、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栓用水;不得破坏和非警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聘请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应聘请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和评估报告,存档备查。

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中心负责消防水系统设施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基建处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消防设施的建造,并确保其在质保期内得到有效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有保卫处参加。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主持的涉及房屋改造项目以及其他校内各类项目建设、施工、动火作业应向保卫部申请办理施工证、动火证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基建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出租、出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出借方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此类房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林地和草地是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禁止使用明火”提示牌,物业企业应及时清除干草、落叶等可燃物,校园巡逻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吸烟、使用明火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消防监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所属的单位(部门)是消防安全直接责任单位(部门),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共场所在组织活动、营业期间,组织活动的单位(部门)应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食堂、公共教室、配电房、图书馆、校园网络中心、实验实训场所等消防重点场所应加强日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学校保卫部或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保卫处和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学校保卫处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校及各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院系及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和消防宣传活动,利用校园网、广播、电视台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各单位(二级学院)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微型消防(分)站或志愿消防队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二级学院)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及疏散组、宣传舆论组、安全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宣传舆论、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各类实验实训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有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保卫部,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

第八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等情形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其他处罚;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驻校保安公司、驻校物业公司及其他驻校商业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消防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该责任单位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各单位包括各部门、二级学院、中心和直属单位。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灭火器、消防水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消防广播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一切涉及消防使用的设备和物品。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院字2019﹝102﹞号)

下一条: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院字〔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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