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06 浏览次数: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等方面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正式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促进学校管理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学校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广泛征求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

和提案答复办理质量,讲求实际效果,为推动学校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的下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督办、评比、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产生,一般在教代会换届时产生,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如届中遇成员调离单位、离退休等情况,由教代会执委会进行增补或替换。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制定提案工作相关工作制度。

()负责教代会提案的组织、征集、整理工作。

()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同督办部门确定承办和协办单位。

()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提案工作情况。

()向大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负责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提案归档工作。

()完成学校党委和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委员会需要表决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九条  教代会提案征集工作由教代会执委会领导,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各代表团向教代会正式代表征集提案。

第十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三人以上方可提出提案,其中一人为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第十一条  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并提出建议,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在撰写提案时,要写明提案标题,标题要简明扼要,一案一事。提案内容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提案来由,即写明提出提案的理由和原因。

()调研分析,即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的调研情况。

()工作建议,即针对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提案的撰写、附议应书面填写《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教代会提案征集表》手写签名提交。

第十四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提案。

()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提案。

()不符合技术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提案。

()仅涉及对自身或他人个别具体问题的提案。

()已经明确答复正在办理的提案。

()一案多事,表述不清的提案。

第十五条  每年教代会召开前集中征集提案,为了教代会代表充分酝酿和准备,答复单位时间充裕,集中征集时间安排在教代会召开前的 30天。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六条  各代表团对提案进行初审把关,符合要求后方可提交到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审议决定是否立案。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第十八条  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提案,应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九条  未被立案的提案,可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处理,并转给相关单位供参考。未被立案且未转为意见或建议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情况,或退回提案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二十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分送学校党政相关负责人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承办的提案,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办理。

第二十三条  答复情况由办理单位报送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转给提案人。

第二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可视情况对该提案进行二次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提案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全部答复完毕,提案工作委员会总结提案办理情况,并在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作提案处理工作的报告。教代会召开后一个月之内在工会网站公布提案答复情况,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

第六章 提案办理情况的督办与优秀评选

第二十六条  提案办理情况的督办。

提案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整理、装订、建档并及时向教代会执委会秘书长报告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评选优秀提案。优秀提案评选参考标准:

()提案撰写具有规范性。一案一事、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

()提案具有代表性。能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经过充分调研,情况准确、分析透彻,反映多数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能对学校工作大局或多数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较大积极影响。

()提案具有科学性与针对性。提案选题能够紧紧围绕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提案建议具有可行性。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被学校采纳。

第二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评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尊重提案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充分重视提案人,能够主动落实提案办理的各项制度。

()承办提案数量较多,或因办理提案涉及开展的工作量较大。

()提案办理结果质量较高,代表反馈满意率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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