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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28    作者:保卫处     来源:     点击: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院字2019﹝10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安徽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校园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综合治理,净化校园环境,确保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文明建设,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 “公共场所”主要指下列场所:

(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二)饮食、服务、学生公寓等场所;

(三)陈列、展览场所;

(四)临时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供师生员工举行活动,必须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三条 校内所有公共场所,开放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其建筑物、消防、照明、财物保管、报警、娱乐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校内举办大型公共活动须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举办大型活动必须贯彻“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责任人,明确安全员和防火、用电等工作人员,并佩带明显标志。

(二)举办大型活动实行报告审批制度。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安全责任人、安全措施等情况,提前三天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全校性大型公共活动需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并到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批准备案手续而擅自举办各类活动的,由主办部门承担一切责任,并追究组织者责任。存有安全隐患的,保卫处有权制止活动继续进行。申报表为一式三份,审批领导、保卫处和主办单位各存一份备查。

(三)校内学生实习,利用课外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师生到校外举办活动,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举办负责人要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全面负责,确保安全。

(四)学校公共场所一般情况下不外借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需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登记备案,保卫处派员协助维护场所秩序。

(五)活动开始之前,主办部门负责制定活动守则、紧急事故处理预案,活动期间需要安排好入场、退场秩序。禁止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起哄闹事等情况的发生。活动期间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治安管制品进入活动场所。主办部门要加强对火源、电源、水源的管理,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或停止活动。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和保卫处。

(六)活动内容要报宣传部审查批准,防止出现低级或不健康的内容,校园内严禁举办有宗教、传销和国家明令禁止等宣传类活动。

(七)参加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大型活动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一)必须设立两个以上安全员,负责维护活动秩序;

(二)不得进行超员活动,必须具有两个以上人员疏散通道;

(三)在醒目位置上张贴观众须知,并宣传有关安全规定;

(四)提高防灾、消防意识,不得在大型活动中燃放鞭炮、焰火,或抛洒纪念物品等;

(五)不准在安全疏散通道处堆放物品,安全出入口要有安全指示灯标志;

(六)噪声强度、灯光亮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第六条 维护学校形象,创建文明校园;校园公共场所严禁从事非法活动,严禁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七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即公共场所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

第八条 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与保卫部门共同落实该公共场所的各项治安保卫措施,配合保卫部门查处治安案件。

第九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一条 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给予奖励。

(一)认真落实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活动,防止重大案件、事件发生的

(三)举报重大违法犯罪,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案件有功的。

(四)有效预防灾害事故发生,为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或个人,依情节给予处罚:

(一)严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公共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例管理规定,通知整改,但仍拒不纠正的,给予治安责任人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因组织管理不力,发生案件、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视情节,对治安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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